92《法苑笔记》第九十二章(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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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党组会上,郑源汇报了事情的原委:当时根据院办公室的初步核查统计,临江县法院共有三十七名干警没有住房。以郑源为主任的分房委员会在审查无房户情况时,认为路南人民法庭助理审判员梁万兵与在农村务农的妻子赵红红在路南镇上有一栋自建的楼房,不属于无房户。经公示后取消了梁万兵的分房资格。这样,全院无房户就只有三十六户。法院便以此数向县房地产管理局下属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了三十六套单元房,根据无房户同住的家庭人口数,这批单元房的面积从四十平方米至八十平方米不等。现在的矛盾有两个:一,梁万兵向分房委员会提出,分房委员会主任郑源家里有住房,不应该再分配住房。二,民事审判庭助理审判员刘三河老家也有房子,也不应该享有分房资格。
“那你们分房委员会的调查结果是什么?”皇甫新城问道。
“根据我们分房委员会的调查,关于郑源同志家庭住房问题,情况是这样的:一,郑源同志家里的住房是其妻子单位所分配,房子位于本市环水区环水东路。郑源同志在江滨市中级法院工作时,曾经有一次分房机会,但郑源同志发扬风格,把分房机会让给了其他同志。现在郑源同志在临江县法院担任领导工作,每天往返家庭和单位之间不方便工作。院分房委员会认为郑源同志以前的工作单位是市中级法院,和临江县法院属于上下级法院关系,现在临江县法院分房,理应考虑郑源同志在市中级法院的分房情况,而且这样也方便郑源同志的工作。所以院分房委员会决定给郑源同志分配一套住房。二,关于民事审判庭助理审判员刘三河的住房问题,情况是这样的:刘三河以前在老家是和父母同住在父母建造的农村住房内,三年前,刘三河同志领证结婚了,妻子是临江县纺织厂工人,两人已经与父母分户,刘三河与妻子现在尚远镇泥塘村一农户家租房居住,按照国家的相关分房规定,刘三河属于无房户,应该可以分房。”院分房委员会副主任、办公室主任路成解释道。
皇甫新城知道了,这梁万兵实际上是对郑源参与院里分房有意见,之所以把刘三河拉出来,是让大家不要认为他只是针对郑源副院长,郑源毕竟是现任党组副书记、副院长,他梁万兵也不想得罪得太狠。
想到这里,皇甫新城点点头:“根据你们调查的情况,刘三河确实属于无房户,这没有问题。郑源同志在城里虽然有一套住房,但是他作为院里的领导,每天往返城里、县城确实不方便工作,院里给他分配一套住房主要是从工作角度考虑,这是能抬到桌面上说的。我们这次分房分的是房屋的居住权,并不是房产所有权,等哪天郑源同志升职调离了临江县法院,再把这套房子使用权收回。郑院长,你看这样行不行?”皇甫新城知道,郑源在这次分房问题上是有私心的,因为根据他的分房理由,皇甫新城是不是也要分一套住房呢?所以现在只有想出一个办法来堵住梁万兵的嘴了。毕竟副院长的威信还是要维护的,皇甫新城也想借机和郑源缓和关系,而且以照顾郑源同志的工作为由在道理上也能说得过去。
“行,当时我也是考虑到工作方便,才同意要这套住房的,就按照皇甫院长的意见办。”郑源原本的想法是自己到临江县法院院长没有当上,现在趁着院里分房,还是拿一套房子弥补一下吧。因为梁万兵的搅和,自己分房的问题给弄得骑虎难下了,现在皇甫新城给自己一个梯子,还不就手接住?
“那就这样办,会议结束后,让梁万兵来见我。我来和他谈。”皇甫新城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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