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2《法苑笔记》第一百三十二章(2 / 2)
皇甫新城笑着回答道:“我们都是法院内部人,我也就说实话了。临江县的县委书记我以前在南城区法院工作时就认识,而且还比较熟悉,所以我是自上而下地做工作,书记同意了,下面的组织部、编制办公室就都好说了。一般情况下,这种协调工作至少需要三四个月的时间,我只用了三天。”
童向前笑了起来:“皇甫,你这是走的捷径啊!其他人可没有你这么方便?!”
“没有办法,有时候想做成事,就是要想一些偏招、捷径,我这可是为了工作啊,其他歪门邪道我是不敢搞的。”皇甫新城说话时脸上一脸的无奈,显得很痛苦似的,把彭晓斌逗得低头笑了起来。
“黎庭啊,我看临江县法院的执行工作改革方案比平湖市平湖区法院的那个改革方案要强上很多啊,更具有在全省推广的价值。”童向前侧头看着黎剑雄庭长说。
黎剑雄点点头表示赞同:“皇甫院长,你们在执行这个改革方案时,有没有碰到什么问题啊?”
皇甫新城用手指指彭晓斌:“还是由彭院长说吧,他是具体操作人,更有发言权。”
彭晓斌点点头:“好,那我就来谈谈。应该说我们这个方案,考虑得还是比较全的。这主要是皇甫院长这个方案设计的比较科学。但是既然是改革,那么就是以前没有人做过的,既然没有人做过,那么在实施的过程中,就必然有一些未知性。通过这么长时间地探索,我们主要碰到了下面的几个问题:一,执行实施权的规范与执行实施工作效率的矛盾统一问题,因为规范就必然是以损失效率为代价的,我们怎么样才能在执行工作中,既做到了严格规范,又照顾到了执行效率,这是我们正在探索的一个问题。二,执行裁决的范畴问题。我们的这个执行工作改革的一个基本出发点就是把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决权做适当的分离,以防止执行权的滥用。但是,如果不能正确地确定哪些执行事项必须进行裁决分离,把执行裁决的范围规定得太大,就必然影响到执行工作的高效,也浪费了裁决的资源。所以我们要从执行工作的本质特征来确定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决权分离的界限。三,执行人员的配置。这一点应该说是我们的一个成功经验。一句话,搞执行实施工作的人员,我们不必要求他们都有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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