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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法苑笔记》第一百三十六章(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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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负责庭长接待的是院党组成员、金镜山人民法庭庭长鲁军魂。第一个走进庭长接待室的是一个八十多岁的老太太,她向鲁军魂反映,儿子已经好长时间没有给她生活费了,要求政府教育教育她的儿子。

鲁军魂向坐在一旁的皇甫新城解释道:这位老太太名崔林氏,今年已经八十七岁了,有老年痴呆症。十年前崔林氏在金镜山人民法庭起诉儿子崔大根,要求崔大根履行赡养业务,法院判决崔大根每月给付崔林氏生活费五元。三年前,崔大根去世,她还经常到法庭来要求执行,执行人员和民政部门联系也没有能够解决问题。没有办法,法庭的工作人员捐点钱,再把她送回家。权且把老太太当做金镜山人民法庭的编外工作人员吧!果然,鲁军魂从口袋里掏出五十元钱递给崔林氏,老太太接过钱便颤颤悠悠地起身走出了接待室。临出接待室门时,还向鲁军魂鞠躬弯腰表示谢意。

第二、第三个走进接待室的也是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反映案件已经立了半个多月,还没有见法官开展执行工作。

鲁军魂耐心地解释了执行工作流程,告诉申请执行人,法院立执行案件后,便会给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清单等,同时还会通过银行账户查询、房地产登记查询、工商登记查询等一系列手段,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立即进行控制。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有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义务,不能说执行案件立下来,下面的事情都是法院的了,申请执行人当起甩手掌柜坐等拿钱了。同时,申请执行人还应当知道如果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有不能执行的风险。

“不对哎,我的案件在你们法院打官司、立执行案件,不都是为了尽快地执行到钱吗?你怎么还说有执行不能的风险呢?”申请执行人显然有点不能理解和接受。

“这很简单啊,你的案件是因为向对方讨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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