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法苑笔记》第二百零二章(2 / 2)
见皇甫新城询问个案,郑?像是松了口气,用手拢了拢自己的短发:“是,院长。这个案件是环水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江滨市华浦房地产有限公司给付下固县建筑安装公司工程款一百万十万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江滨市华浦房地产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我们中院。”
“一审受理案件时间?判决时间?”皇甫新城一边问话一边在笔记本上做着记录。
“环水区法院是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立案,一九九九年三月十日做出判决,一九九九年四月五日本院二审立案。因为案件事实清楚、案情简单、证据上没有问题,我院受理案件后只是开了一庭。”
“你对这件案件的时间关节点怎么记得这么清楚?”皇甫新城面带笑容,用比较轻松的语气问道。
“哦,这件案件上诉人闹得比较凶,纪检、院领导问过几次,所以记得很清楚。”郑?说完用手拢了拢自己的短发。
“这件案件的二审从立案到现在已经三年多,为什么还没有结案?”皇甫新城话中加重了语气,尤其是强调了“还”字的语音。
郑?听到皇甫新城的问话,并没有感到意外或惊慌,她依然用手拢了拢自己的短发,未加思考地答道:“这件案件我早就想结案了,但庭里领导不同意。”
“你们合议庭的处理意见是什么?庭里领导不同意?什么意思?那个领导?”皇甫新城见郑?说得很坦然,应该没有虚假的成分,便追问道。
“我们合议庭认为一审法院审理该案程序合法,证据确凿充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没有问题,应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我们将合议庭的合议意见向蒋松涛庭长做了汇报,蒋松涛庭长要我们再调解、调解。一般情况下,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一审程序合法、判决结果没有问题、由一审被告提起上诉的一审案件,再调解调解,无非是两个意思:一是压原告做出让步。二是为被告拖延履行时间。从这个案件来讲,二审真是没有调解的必要了。但是庭长提出来了,我作为案件承办人还是要做一些工作的。我便通知原被告到法院调解。一开始,原告方对调解并不抵触,提出如被告方能尽快付款,可以放弃逾期付款违约金,并承担一半的诉讼费。但被告方却狮子大开口,只同意一次性支付一百万元。原告方当然就不同意了。导致调解不成。我先后组织了三次调解,双方依然不能达成协议。期间,我向蒋松涛庭长汇报了两次,蒋松涛庭长都是要我再压压原告方,争取按照被告方的条件达成调解协议。这可就为难我了。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庭长不同意,调解又调不下来。因案件长时间没有着落,原告方下固县建筑安装公司多次来院或打电话找我。见没有下文,便向市人大、市政法委、省法院领导反映情况。下固县建筑安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郑直是下固县、江滨市两级人大代表。他后来又在市人大搞了个质询提案。不过,这个质询提案我没有见过,只是听说。”
“你认为江滨市华浦房地产有限公司为何上诉?案情这么简单,判决结果也没有什么问题,上诉完全没有必要么,既浪费金钱又浪费时间。”皇甫新城抬头看着郑?。
“我认为江滨市华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就是为了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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