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7《法苑笔记》第二百六十七章(1 / 2)
金健民为了操办这件事,花了堂姐给的四万元,自己还贴了八万元。现在事情办得差不多了,堂姐送来十万元,正好可以把自己贴的钱补回来,余下的二万元找个机会送给那个具体办事的冯庭长。那天吃饭时,金建民明显感觉出那个冯庭长不是很开心,估计是自己送的礼太轻了,不要在关键时候出了什么意外。这样一来,这件事情基本就算落实下来了,于是金健民也没有再推让就收下了十万元。
过了几天,金健民找了个机会和冯向东见了一面,把二万元钱塞给了冯向东。冯向东用手摸了摸口袋里的钱,脸上露出嫌钱少的表情,要把钱退给金建民。
金健民见状连忙又从口袋里拿出叁万元塞进了冯向东的口袋,冯向东这才显得勉为其难的样子:“我答应的事你就把心放进肚子里,回去等消息吧!”
收了人家的钱就要给人家办事,虽然这次收的钱少了些,但好歹有朱正超副院长的金面,这次少一点,以后机会还多得很。看朱正超的发展势头,二00三年换届成为一把手问题应该不大。有朱正超做江滨中院的一把手,我冯向东还不如鱼得水?所以这件事必须办,还必须办好!
哪知道吴皓宇这小子还真不是省油的灯,自己几次暗示他判决林志东无期徒刑,他就是不买账,顶着不办,坚持判死刑立即执行。
你不按照我的意见办,我就不同意你的处理意见,想判死刑,看你怎么过我庭长这一关!
按照江滨中院审判权限的规定,刑事案件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必须经过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于是在吴皓宇两次向他汇报案件处理意见时,冯向东都不同意合议庭意见,要求合议庭重新合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庭长不同意合议庭的处理意见时,可以要求合议庭重新合议。但是合议庭重新合议后,如果做出了相同的合议意见时,庭长仍然不同意合议庭意见时,该如何处理呢?按照法律规定,庭长可以报请分管院长,由院长提交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这就是说,提交院审判委员会研究的权力掌握在分管院长、院长手中。作为承办人的吴皓宇是无权越级要求院审判委员会研究他承办的案件的。
在正常审限内案件不能结案,就要影响承办人的审判质效指标,从而给承办人造成压力。冯向东打的就是这个主意,让吴皓宇上天不能、入地无门,最后只能按照他冯向东的意见办事。
但偏偏这个吴皓宇是个认死理的犟头,和冯向东互不买账,案件就这样被拖下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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