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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章 抚养费(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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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后对子女的抚养,以及抚养费的支付,中加两国法律规定各不相同。

按照国内之前的《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以及之后通过并实施的《民法典》相关规定,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负担抚养费的一部分或全部。抚养费的数额和期限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在加拿大,离婚时关于孩子抚养的规定主要由《加拿大离婚法》和各省的家庭法框架所规定。

抚养包括“抚养权”(Custody)和“监护权”(Guardianship),其中“抚养权”又包括“单独抚养权”(SoleCustody),就是一方父母拥有主要的抚养权和决策权;“共同抚养权”(JointCustody),就是双方父母共同分享抚养权和决策权,即使孩子主要住在一方,依然是共同担负抚养权。

抚养中的“监护权”,就是指由父母决定孩子的主要生活安排和福利事项,比如教育、医疗和宗教。

抚养权还包括“抚养安排”(ParentingArrangements),这主要指居住安排。其中,又分“主要居住安排”(PrimaryResidence),也就是孩子主要与一方父母居住,另一方父母有探视权;以及“轮流居住安排”(SharedParentingTime),就是说孩子在两个父母家中轮流居住,时间安排尽量平等。

抚养权之中还有一项重要规定,就是探视权(Access),这是决定非主要监护的父母与孩子相处的时间和方式。其中包括有定期探视:如每周末或每月特定时间;假期探视:如寒暑假、重要节假日;灵活探视:根据双方父母和孩子的时间安排灵活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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