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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匿迹(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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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音落地,应泊猛然回过神,两眼略有茫然地望向面门座位那负责主持会议的政治部主任。他愣怔的空当刚好给了案件承办人喘息的时间,对方忙喝了一大口水,等待新一轮的拷问。

虽然不慎走了神,应泊倒也不慌,重新把笔记本上记录的思路快速浏览一遍,缓缓道:

“关于本案的争议焦点,各位的意见都比较统一,即行为人为诈骗分子提供银行卡的行为究竟构成帮信罪还是诈骗罪。尽管两罪在客观方面存在重叠,但主观上‘明知’的程度以及内容却大有不同,这也是我们实务上审查此类案件的难点所在。”

思路终于整理顺畅,他抬头看向承办人:“移送审查起诉后,犯罪嫌疑人否认自己主观上明知这个另案处理的‘阿静’实施诈骗犯罪行为,也否认自己知道所接收款项为诈骗款?”

承办人忙道:“是的,但……”

应泊接上他的话:“但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嫌疑人一直稳定供述自己明知,而且帮忙转移犯罪所得时也采取了规避调查的行为方式,完全可以从客观行为佐证嫌疑人主观上‘明知诈骗而为之’,对吗?”

被应泊点破心思,承办人信服地颔首,又补充说:“不过,因为嫌疑人翻供,再加上诈骗罪的量刑要比帮信罪重很多,我们也在考虑要不要用帮信罪来兜底,避免起诉后却拿到无罪判决。”

“在缺乏客观证据的情况下,过于依赖嫌疑人或是被告人供述,确实往往会以帮信罪作为兜底罪名。可现在我们不是没有证据,而且举证中需要更侧重强调他的‘主观明知’。技巧性的权衡当然重要,但不能滥用,不能把定罪量刑当成达成指标的一种交易,你觉得呢?”

这番话绵里带针刺中最根本的问题??实务中为了避免风险,控辩审三方时常会在庭下悄悄达成交易。譬如只要嫌疑人认罪认罚,检察官就会给出缓刑的量刑建议,而量刑建议又被法官广泛采纳,庭审完全成了走过场。

此外,更深层的后果是,极有可能导致重罪被从轻发落,对被害人而言无疑是二次伤害。

整个会议室都为之默然。见承办人无言,应泊也留有余地,总结说:“所以我的观点是,按诈骗罪的从犯起诉更合适。”

一场会议两个多小时,应泊坐得腰酸背痛,总算捱到了散会。他把笔插进口袋,夹着笔记本离开会议室,叫住了走在前面的徐蔚然:

“蔚然,等一下。”

徐蔚然正抱着自己的本子,低头补着笔记,听到他的声音即刻回头:

“怎么了,师父?”

应泊紧走几步迎上去,与她一同进入电梯。借着个子高,他斜睨了一眼她的笔记,问:“刚才的会议有没有觉得很难理解的内容?”

“会议上的案子还好,都听得懂。”徐蔚然急匆匆地写完最后几个字,向他扬起一个笑脸。应泊听出话里有话,挑眉问:

“那……会议外的呢?”

徐蔚然赧然道:“就是咱们手上那几个毒品案子,我阅卷时总是前面看后面忘,看不了几页脑袋里就成一团浆糊了。”

电梯停在三楼,“叮”地一声打开门。应泊没有直接回答她的问题,而是把她领进了自己的办公室,解锁电脑,调出文件展示给她看:

“你看,思维导图,上下游犯罪事实、金额、数量与口供都列举出来,这不就一目了然了吗?”

他滑动着鼠标滚轮,继续解释:“很多时候,办理毒品犯罪需要秉持‘差不多得了’的思路,才能办得通顺,当然死刑案件仍然要慎之又慎。犯罪和侦查过程都过于隐蔽,太高的证明标准只会导致看谁都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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