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协议二(1 / 2)
刘强很快拿来了纸币,是儿子刘文的作业本和铅笔。
徐荷叶主动写下协议书:“甲方(徐荷叶)承诺只借乙方(外公董长治)于第八钢铁厂家属区承租的公屋里落户,落户后不得在这间屋子里居住。”
写到这里,徐荷叶顿了顿,又补了一句,“并且不得损害房屋里其他同住人的利益。”
王素梅看到徐荷叶补充的那句话后,不由得松了一口气。
但她不知道的是徐荷叶这句话也有玄机。
后世扈城公屋动迁,有两个案例非常经典,都是知青子女落户,都是签了落户协议,约定不在落户的房子里居住。
但一家分到了公屋动迁赔偿款,一家则什么都没有。其缘由就在于徐荷叶补充的这一句话。
前者除了约定落户不住之外,还补充了一句“不得损害房屋其他同住人的利益”,而后者则只是笼统地说了一句不在落户屋子里住。
“不得损害其他人的利益”,这句话的意思并不代表“放弃自己的利益”,我只是不住而已,可若有动迁、出租,该我的还是我的,只是我不会侵害你的份额。
而后者那句笼统的不在落户的屋里居住,则可以默认为协议的主人除了落户,放弃公屋一切权利,包括居住,动迁后的赔偿款,以及其他可能有的收益。
徐荷叶不在乎这座房子会不会动迁,也不在乎将来动迁能分多少钱。但她就是不想让王素梅他们太过得意。
这间屋子,是她亲外婆和老董一起攒钱从钢铁厂买下来的。这里面有一半是亲外婆的心血。
最后外婆的女儿没能入住,外孙女也没能入住,反而是王素梅这个什么都没有付出的继外婆以及她的子孙享受到了房子的一切收益,这让徐荷叶怎么服气?
将来若真有动迁,那分给她的那一份,就是亲外婆留给大女儿的遗产。
徐荷叶想到此处,继续写道,“注:落户后甲方可在乙方屋子里暂住半个月,作为甲方租房前的过渡,半个月后无论甲方有没有租到房子,都必须从乙方的房子里搬出去。甲方徐荷叶,乙方董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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