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7《法苑笔记》第二百四十七章(2 / 2)
朱正超把卷宗看了一下:“我认为,公安侦查时,在黄世宝的出生时间上工作做得已经很细了,有没有必要这么折腾?而且这样做,还会让我们和公安之间产生不必要的矛盾。”
“我认为本案被告人黄世宝与杨百平之间关于工资的争议,属于一般的劳资纠纷,杨百平并不是无故恶意欠薪,所以黄世宝可以通过合法手段来解决这一纠纷。但是黄世宝却采取了杀人这种恶意的报复手段,而且犯罪手段极其残忍、性质极其恶劣,不但杀人,而且毁尸,属于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如果黄世宝是成年人,就可能被判处极刑,所以还是慎重一点好。而且,我总感觉这张小纸片有点神秘兮兮的。现在伪造技术那么高明,这张小纸片会不会是事后伪造的?”皇甫新城一边说一边用手敲了敲卷宗里的那张小纸片。
赵德忠听皇甫新城这么一说,拿着卷宗仔细看了一下,也点点头:“我同意皇甫院长的意见,这张小纸片好像是有点问题。”
随着其他几位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发言,最终形成多数人的意见:由审判人员对黄世宝的出生时间进行调查,重点是调查黄世宝家乡医院的出生档案和黄世宝家的左邻右舍。
后面三个案件都是民事二审案件,第四件案件是民事审判一庭审理的一起借贷纠纷案件。原审法院是江口区法院。承办人为审判员李丽。经一审法院审理查明:二000年七月七日,原审原告沈造宽与原审被告梁干光签订一份借贷合同,合同约定:沈造宽借给梁干光人民币十二万元,借期一年,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还款时间为二00一年七月十日,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梁干光的小舅子梅俊做连带责任担保。沈造宽、梁干光、梅俊三人在借贷合同上签字按手印。沈造宽依约与二000年七月十一日将人民币十二万元交付给梁干光。二00二年十月十日沈造宽向江口区法院起诉:自己按照借贷合同借给梁干光人民币十二万元,梅俊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梁干光逾期没有还款,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梁干光还款并支付利息,梅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江口区法院审理期间,沈造宽和梁干光、梅俊对借款事实没有异议,但是,梁干光和梅俊辩称,早在二00一年七月十日,梁干光就把本金十二万元以及利息一万八千元归还沈造宽。归还借款时,有梅俊和另一个朋友苏少海在场。因为有四人在场,而且双方都是熟人,所以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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