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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法苑笔记》第二百四十六章(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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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件案件是刑事审判二庭审理的一件故意伤害罪,承办人是审判员汪宏伟。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江田勇,男,四十二岁,汉族,东江省江滨市人,被告人江田勇和被害人尚步高是朋友关系。二00二年七月的一天,江田勇受邀到尚步高家喝酒。两人喝了一瓶五十三度的白酒后,尚步高让妻子再拿一瓶白酒。妻子杨梅花劝两人不要再喝了,不同意拿酒。江田勇也表示,酒多误事,让尚步高的妻子不要再拿了。为此尚步高和江田勇发生争执,尚步高认为江田勇不给自己面子,上前拉扯江田勇。江田勇用左手挡了尚步高一下,触碰到尚步高的胸部,致使尚步高向后倒地,后脑勺正巧碰在地上的空酒瓶上,尚步高当场昏迷。江田勇见状连忙用手机拨打120救护车。十分钟后救护车赶到把尚步高送到江滨市第二人民医院。第二天凌晨三点,尚步高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江田勇赔付了尚步高医疗费、丧葬费共计五万贰仟三百九十八元,并和尚步高妻子杨梅花达成协议:一次性赔偿杨梅花二十万元,开庭前,这二十万元已经给付杨梅花。经司法鉴定:尚步高为后脑枕部脑干受伤死亡。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尚步高的妻子及儿子都表示对江田勇予以谅解,出具了书面谅解书。

合议庭认为,江田勇与尚步高是朋友关系,两人因为喝酒发生争执,尚步高先动手,江田勇动手挡了一下,江田勇的行为属于下意识的自我保护行为,并没有伤害的故意。而且,尚步高倒地后,江田勇随即用手机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在尚步高死亡后又积极主动赔偿,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所以应当认定江田勇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情节比较轻微,应该酌情予以减轻处罚,判处江田勇有期徒刑五年。

汪宏伟汇报完后,刑事审判二庭副庭长林双良补充道:“因为公诉方检察院量刑建议是无期徒刑,所以赵德忠院长要求上审委会研究决定。”

皇甫新城问林双良:“你现在主持刑事审判二庭的工作,你什么意见?”

林双良回答道:“我同意合议庭的意见,甚至认为还可以判得更轻一点。我国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罪认定的前提条件是犯罪嫌疑人必须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江田勇是在尚步高用手拉扯他的身体时,用手挡了一下,这种动作属于潜意识的自我保护行为,主观上并没有伤害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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