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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法苑笔记》第二百四十六章(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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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正超摇摇头:“不能这样讲,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虽然要求致害人必须要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这种故意是一种主观意识,必须通过造成伤害的结果来进行综合判断。江田勇虽然只是用手挡了一下,但就是因为这一挡,造成了尚步高的死亡,江田勇应当知道自己用手挡的结果,可能会造成对尚步高的伤害。这毕竟是一条人命啊!所以,我同意合议庭的意见,判处被告人江田勇有期徒刑五年。不过,估计判了后,检察院会抗诉。”

接着大家都表示同意合议庭的意见,皇甫新城也点点头:“我认为朱院长的分析还是很有道理的,我也同意合议庭的意见。至于判决后,检察院抗不抗诉那是检察院的权力。我对公、检、法三家的相互配合、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理解是在各自独立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前提下,不能无原则地配合。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只是建议,我们要独立行使我们的审判权。这是法律赋予我们法院的权力。汪宏伟,你可以就这件案件写一篇调研文章,充分地阐述你们合议庭做出判决的理由。”

第三件案件是刑事审判二庭审理的一起抢劫案,承办人为审判员王世勇。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世宝,男,十九岁,汉族,晋省晋中市人。杨白平在本市水力县县城开办了一个小作坊,被告人黄世宝在这个小作坊打工。二00二年七月九日,黄世宝因工资问题与杨白平发生争执,黄世宝认为杨白平欠自己工资一千八百元,杨白平表示,欠黄世宝一千八百元工资是实,但黄世宝在工作中损坏了机器,应当赔偿机器维修费二百元,只同意给付黄世宝一千六百元,双方各执己见。同日晚九时许,黄世宝携带三角刮刀与朋友徐文平来到杨白平家中。杨白平妻子、儿子到亲戚家串门,只有杨白平一人在家。

黄世宝一进门就问杨白平:“你到底给不给我工资?”

杨白平答道:“我只能给你一千六百元。”说完就到卫生间洗漱去了。

黄世宝让徐文平去卫生间看杨白平在干什么,自己则走到卫生间门旁的衣架前,从一男装上衣口袋中摸索着掏出一沓人民币,数了一下,见是二千元百元大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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